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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互相转账,分手后怎么处理?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制造惊喜,原告给女朋友买化妆品,或者转个带有“我爱你(520)”、“一生一世”(1314)等有特定含义的钱款。双方同居互相转账,双方的账目往来很少有书面凭证。分手后,当事人因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账目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权利,但双方之间的账目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返还转账,被告认为同居用于共同消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各自的消费支出均用于共同的旅游、住宿、购物,且双方互有支出,数额虽不平均,却也没有非常悬殊,因此应认定为用于二人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对于差额部分,男方不能主张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这种赠与行为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出于追求另一方、表达爱意等因素,或者在生日、纪念日时赠与另一方的小额财物,比如首饰、衣物、钱款等,因涉及到情感、爱意及礼仪性因素,属于正常的恋爱馈赠,一般不应予以返还。
对于一般赠与的认定,除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外,还可凭借日常生活经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赠与的财物是否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520元、521元、5200元、1314元等数额的转账,这些数字具有特殊含义,鉴于当时双方的恋人关系,可以认定为男方对女方示爱的一种表现,属于双方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行为,男方不能要求返还。
 
(三)典型意义
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度的转款,一定要在转账备注用途或者签订书面的协议,不然一旦分手,诉讼有面临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