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彪杰、雪利尔公司与省食品冷冻厂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认定《租赁生产用房合同》及雪利尔公司占用租赁生产用房的行为无效的判决,解除冷冻厂与王彪杰以龙桥商店名义签订的《租赁生产用房合同》;王彪杰、雪利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冷冻厂支付租金2.25万元。
1996年6月,王彪杰以“太原市蔬菜公司龙桥综合商店”的名义与甘肃食品冷冻厂签订了租赁生产用房合同。
合同从1996年6月1日起生效,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租赁费不变。之后,王彪杰注册成立了甘肃雪利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租赁房生产“靓仔”系列饮料。
1997年1月和4月,冷冻厂两次提出上涨房租的要求,雪利尔食品公司没有答应。
此后,冷冻厂多次以断电、停水相威胁,雪利尔公司则以拒交电话费等手段应对。
1998年1月20日,冷冻厂将王彪杰与龙桥商店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龙桥商店先腾出租赁房。同年8月9日,城关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龙桥商店一次性偿付冷冻厂房屋租金2.25万元,电话费1974.89元。
雪利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兰州中院裁定由城关法院再审。
城关法院继续维持原判,雪利尔公司再次上诉,兰州中院撤销城关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28日,城关法院重审认为,王彪杰采用欺诈手段,以实际已不存在的“太原市蔬菜公司龙桥综合商店”名义与冷冻厂签订租房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判决王彪杰赔偿冷冻厂损失2.25万元,冷冻厂承担1974.89元电话费,雪利尔公司返还冷冻厂房屋。
2005年1月,王彪杰以原审程序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