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的通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直接影响,商品房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可认定出卖人不能履行交付义务具有免责事由。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发生于当事人履行迟延之后,对于免除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案件审理中,应当结合所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免除迟延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期间。
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案件审理中,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实际影响,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
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除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